在野聯盟今天在立法院院會中全面動員,掌握人數的優勢,進行罷免案第一波攻勢。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完成修法程序,明定正副總統罷免採記名投票。
該條修正案最大之爭議,在於表決是否以記名方式進行。論者有以議事之規範對事之「表決」以記名為原則;對人之「選舉」以不記名為原則。在一般議事之規範中,為了匯集看法進而聚合意見,引導結論,對事之表決採記名表決為原則;為了確保會眾能排除人情糾葛,安心投票,故而原則上選舉採取秘密投票之制度。但在代議政治之民主殿堂中,議事表決之原則只有一個,那便是對民意負責。如何達成對選民負責,便成為議會之中議事規範之原則。總統罷免案之表決不同於選舉案,唯有採取記名表決之方式,方能彰顯民意監督之功能。就法理言,為建立一常軌之制度,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本應採取記名表決之方式。若就本次罷免行動,賄賂綁票之傳言已經流傳,更無道理任由祕密投票之可能。
實際上,民意對是否要罷免總統,意見相當分歧。重以明年底改選在即,立委在此次罷免案之態度,正是日後立委選舉的參考依據。排除法理之爭,就事論事,亦應記名表決以向民意負責。各黨在罷免案中,政黨的利益或與選區的壓力有所歧異,則正是政治角力的關鍵。立法院沒有立場為了個案的考量而牽動法律之原則。總統罷免案是如何慎重之大事,在立院表決之時,豈可黑箱作業,阻絕民意監督於祕密投票帳幕之外呢? (本文作者李復甸教授為世新大學法學院長)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記名表決以向民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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