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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24日 星期六

強制與慈悲

世所矚目的美國最高法院建設時,在正門有兩座石雕神像,其一仗劍,象徵強制;其一懷嬰,象徵慈悲。希臘式哥林斯列柱之上鐫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Equal Justice Under Law.)。在東向門的列柱上方鐫有「正義是自由的護衛者」(Justice the Guardian of Liberty),其上山形牆正中刻著重要的法律思想家摩西、孔子和梭倫。其旁更鐫刻了眾多雕像,象徵著「司法是法律強制的工具,正義應須經慈悲的淬勵」(Means of Enforcing the Law,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看到有人為了保住職位,令色巧言;為了掩飾非法,聲嘶力竭,不免讓人觸動了慈悲心懷。政治圈內,有人急於將陳水扁拖下來,迫不及待地呼籲繼位者宣示特赦的承諾。但是即使要宣佈特赦,也必須完成司法程序。依赦免法第三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因此,特赦不同於大赦,原則上僅對刑之執行,加以免除。追訴權不可能因特赦之宣告而消滅。檢察官不可能停止偵查,法院也不可能放棄審判。
最為法律人熟知的法諺該是「法律是善良與公平的藝術」(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法律不必冷酷殘忍,但是在衛護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時,必須在強制與慈悲間取得平衡。當總統府以他人的發票單據來虛報帳目,不能不考慮它的例示效應。若總統可以,百姓也將可以;若總統被赦免,百姓也將無法強制。權力必須經嚴格審視。慈悲固然是人類道德高度的表現,但是法律也更應建立社會秩序、衛護公平正義、並捍衛弱勢者的權利。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研究所教授)
(本文為作者於民國95年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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