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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大法官是法官?

為了大法官預算被刪,司法院提出聲明指出,大法官是憲法上的法官,立法院刪除大法官的司法專業加給,有違憲法第81條的精神。
歷屆大法官對於「大法官是否為法官」之聲請一向擱置不議,不敢作成解釋。第585號解釋夾帶偷渡的一段「獨立行使司法核心範圍權限,是憲法上的法官」的文字,內文卻作了與司法審判相反的作為。釋字13號「憲法第81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80條之法官而言」。亦即是說,法官的職權是獨立審判。大法官若是法官,便是個案審理,案件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個案審理便不是釋字185號與188號所認為,「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旨在使司法院負闡明憲法及法令正確意義之責,其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司法院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認為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明白承認大法官是憲法上的法官」。然而,憲法顯然並未將釋憲功能置於憲法法庭之下,司法院聲明實滋疑問。
個案審理之原則,以「不告不理」為前題,不得作「訴外裁判」,且僅以「拘束當事人為限」。第585號解釋,非但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且就聲請範圍以外之事項,任自創制,自我提升至準立法機關,非同號解釋所謂「憲法上的法官」應有之權限,明顯侵奪立法職權,破壞權力分立之憲政基本原則。
樂見司法院大法官朝向案件審理之方向行釋憲功能。但大法官在自認法官之同時,絕不能更任意擴張職權作「訴外裁判」。大法官之職權究為「解釋憲法」抑或「審理違憲案件」?其決定之原則須從憲政制度之整體架構設想,而不是為了給予司法專業加給乃決定大法官是法官。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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