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規定,自九月一日起,檢、辯雙方交互詰問的刑事訴訟新制即將上陣。由目前於人力大量不足,對新制訓練不夠,院、檢、辯三方均在逃避新制,各出奇招。除已試行之台北、士林、苗栗以外,各法院均惶惶不知所以。各地檢署計劃將平常四成以上的起訴率,降至收案的百分之十。高等法院準備僅對前審未提出之新證據,作交互詰問。律師更絕大比例地抵制新制。如何落實新制,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令人憂心。
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在制度上還可以提出再議,但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認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續行偵查的可能性通常不高。固然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規定告訴人不服駁回告訴之處分還可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是對此一新制,法院尚未從大量成案中顯示態度,仍有待觀察。
孔子曾說「無釋罪人,則民不惑。」德國法學權威耶林(Rudolf von Ihering, 1818-1892)曾說「勿為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如今為了無法應付交互詰問,準備大量降低起訴比率,削足適履實在不是踐行法制的正當作法。
在「訟則凶」傳統思想之下,多數民眾若不是受到極大傷害或不平,是不輕易告官的。然而受有冤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卻因為訴訟新制需要檢方極多人力,便被檢方輕易地駁回告訴。這種有冤無處訴的苦楚,豈是依各講求公義的社會應有的現象?大家都會說,司法是社會最後一道防線。但是司法制度若不能維繫人民對正義的需求時,這道防線終究是會崩解的。社會民眾若是有冤也訴不成時,社會就真要亂了。
(作者李復甸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壓縮起訴,漠視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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