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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

在社會諸方矚目之下,三天司法改革會議終於落幕。會議基本上不能說毫無建樹,但是仍有許多話題未能達成共識,值得探討。會議中對排除傳聞證據及違法證據、司法院一元單軌等制度達成共識,為司法改革邁出了一步,值得慶幸。但是,這一次的司法革新會議,仍有許多重要制度仍未建立,而且一些共識在執行上是會有問題的,仍應注意。譬如︰
一、 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考訓合一,並不妥當
中國之社會最重人情,目前司法威信之不能建立有兩大不可忽視的原因,一為司法風紀敗壞;一為官官相護。此兩者皆和法官與檢察官同榜出身,同所受訓有關。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合一考選,並無不可,但一同受訓是絕對不妥的。
二、 參審制變動過大,絕不可試
參審之設事實上並不簡單。首先,必須為設參審而修憲。我國憲法八十條明文規定由法官獨立審判,若增加平民參審必須給予憲法上依據。其次,平民參審必須改變證據法則。若由平民參審則必對證據能力作詳細而嚴格之訂定,否則對當事人之權益將發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參審由平民參加,不可能要求平民法官長期牽涉審判,故而集中審理勢在必行。要有集中審理,必須有預審制度。因此,改變依然不小。實際上,參審制之存在對於司法公信力之建立作用極小,不如將用心移到其他現存制度之切實執行。
三、 當事人進行主義應與律師訴訟主義並行
最近各界之建言中對審理程序中,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採行似已迨無爭議,但未在共識之中,誠美中不足。此一方式有助於建立法官中立,但應與律師強制代理制並行。我國訴訟法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態度。事實上,只要熟知司法實務之人莫不明瞭,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沒有律師代為處理,將因未受專業訓練而處於不利狀態。我國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制度,名為便民,實為罔民。採行律師訴訟主義強制律師參與訴訟,是司法革新的第一步。

司法威信敗壞至今,尋求革故鼎新之道,已迫在眉睫。然而,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司法改革不需要花俏與喝采。司法改革更沒有英雄。司法改革有賴於遠見與法學知識。司法改革更有賴於持久力行。有感於近來為求改革激情湧現,各式花招百出,我們認為必須在穩定中落實政策,方為革新之道。
(本文作者為世新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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