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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25日 星期日

人神之間

司法是極具難度的工作,通常都在精緻安排的證詞與大量文書中抽絲剝繭,發現真實。司法人員必須隱藏情緒,隔絕物誘,以超凡的智慧與閱歷,透視人性,臧否是非。各國法官蒞庭莫不身著法袍,其深刻的意義,便在欲將物慾與癡迷,象徵性地用法袍加以隔絕。司法是介於「人」與「神」之間的工作。聽訟的是人,卻要扮演「神」的角色。避免偏執,發現真實,最理想的方法便是透過「交互詰問」。經由各執立場的意見陳述,交互質問詰難以使真相呈現。「交互詰問」必須有完善的規則,否則必將形同鬥嘴,而不能顯現真實。


近年司法機關銳意革新,刑事訴訟法由職權進行主義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交互詰問」成為司法革新機制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固然在審檢辯三方配合之下,已在試行制度的數個法院顯現值得注目的進展。但結合學理與實務經驗,仍願提出以下數點,供作進一步改進之參攷。

• 法庭布置之改變
目前法庭布置採法官、檢辯、當事人三階。 因此,檢察官與告訴人或辯護人與被告距離太遠,無法在程序進行中交換意見。在實務操作上有必要將三階的法庭變為二階,讓檢辯雙方併立面對法台。如此,非但有利於檢辯分別與被告或告訴人交換意見。檢辯雙方平等面對法院,在形式意義上更值得重視。現今常見審檢聯手與被告對立,實在與交互詰問制度的精神相去甚遠。
而且,目前法庭無證人與鑑定人席。證人或鑑定人現均被迫與被告立於相同位置。在各國法庭布置之慣例,證人與鑑定人席與法台相同朝向,而面對被告與旁聽群眾,此一布置方法實有其特殊意義,不宜任意設置。

• 訴因主義之採行
法院應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論罪科刑。除非另行起訴外,不應允許檢察官或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任意追加事實或變更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法院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犯罪構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在如此的制度下,實是對被告權利的侵奪。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尚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有關於變更追加之規定,旨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避免突擊裁判以確保被告權益。目前,在審理的實務上常見在檢察官論告中才變更法條,使被告無提證之機會,實際上仍是突擊裁判。

• 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是刑事審理的基本假定。在法院確定判決前,犯罪嫌疑人是不受不利的推定的,至少在法庭中面對法官時,享有如此的假定。基於無罪推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八二條乃明文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然而,目前重大案件的被告尤其是一審被判死刑的案件,被告幾乎都是紮腳鐐出庭,但庭訊筆錄例稿照記「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法院筆錄居然偽造文書實在令人驚詫。被告與辯護人礙於不敢觸怒法官,也極少有人願當庭質疑,但就司法尊嚴言,實在不應如此。

• 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採行
武器對等是交互詰問制度的基本精神。檢察官提起公訴時,應僅向法院提出一份記載被告人別資料、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起訴書,相關卷證資料均不隨起訴書送審,以免審判者先入為主;俟法院公開審理時,始由檢察官將證據資料呈庭,由檢、辯雙方在公開法庭中互為攻防及辯論。

• 法官之職守在聽訟
刑事訴訟法既由職權進行主義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則法官之職守在聽訟,一由檢察官與被告互為攻防。拉丁法諺有云「法院是沉默的。」意思除了法院除發布判決,不常對外發表意見外,法官同時在法庭上也極少主動提問。法官除維持法庭之秩序,完全居於「聽訟」之超然地位。法官在嚴格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英美法庭如此,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日本亦是如此。

• 筆錄之改良。
交互詰問採行之後,筆錄不及成為庭詢制度改良無法突破的瓶頸。被告或證人與鑑定人在庭所為之發言,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實際上,因為等待書記官輸入電腦記錄,致使發言斷續,無法踐履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連續陳述。無論是應對法官詢問或交互詰問,在反覆思尋之後所為之答案與及時所作之回答,是顯然不同的。尚且為遷就筆錄之速度,每每庭詢進度緩慢,辯論程序延宕至次日凌晨者,時有所聞。
我國現今仲裁協會均當庭錄音其後方由記錄員作成書面送書記員錄案,採逐字記錄而無需簽字。俟下一次庭期再作確認,如有爭執以勘驗錄音決之。日本法院乃由書記官摘記要點,速記員逐字記錄而無需簽字,亦大致類同,應可參採。

• 釐清審檢關係
早年一、二審法院與檢方同樣隸屬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組織法六十九年修正時則將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並將一、二審法院回歸司法院統轄。然而,法官與檢察官仍然合稱司法人員,一併考試,一同受訓。雖然分發時各憑機運,相互間仍以「學長」相稱,情誼深重。在刑事審理程序中,審檢雙方幾乎站在同一陣線。需知審檢雙方不必聯手「懲治不法」;辯護人也並非「助紂為虐」。辯護人面臨偏向檢方之法官,為被告辯護之困難不想可知。尤其目前檢方以固定的檢察官「配置」專股法官,相互間培養之默契真不知對被告是福是禍。
司法院目前已成立司法人員研習所,應該積極提昇其功能,職司法官之養成與在職訓練。法務部之司法官訓練所應更名為檢察官訓練所,專責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之培訓。法官與檢察官之功能不同,專長各異,兩者混合集中培訓,殊為不妥。

桂裕教授生前常轉述一位英國知名法學教授的話「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因為法官是「人」,所以必須遵守諸多法律程序上律定的與實務上不成文的司法倫理規範,用以規律司法行為形式上的妥適。在司法改革的路上,讓法官深自體認人神之別,恐怕也是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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