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e-mail
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冇嘜安怎?

因偵辦「頭目津貼」而傳喚民進黨主席身份的總統陳水扁先生,引起社會普遍討論。有人以司法展現雄風,而忻慶稱揚;有人以檢察官作秀,而責難撻伐。總統究竟有無義務出庭作證,仍是大眾所關心的。
所謂國家行為理論,即是國家的行為不受一國法院之規範。國家行為既不受規範,作為一國代表之元首自然也不在訴追範圍之內。憲法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基於國家國家元首地位崇隆,明確規定豁免對總統刑事責任之訴追,但不及於民事責任,更不包括出庭作證義務之免除。
美國總統尼克森曾在水門案件中主張權力分立,而抗拒交出錄音帶;美國總統柯林頓亦因性醜聞案,而主張總統特權拒絕出庭作證。最後均不能得到法院之支持,不得享受特權與豁免,必須面對司法。
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欲認定事實,自須賴證據以證明。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法且得科以罰鍰,亦得予以拘提。
花蓮地檢因案傳訊總統,有無必要?方式是否妥適?吾人無法就媒體所載加以評論。台灣既是法治國家,即使總統被傳喚,也是非去不可。套句總統的講法「傳票既然收到了,就該要去,冇嘜安怎?」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