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設置以來於今五十年,已作成解釋四百六十四件解釋。就我國法制史而言,確為一件大事。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可以說是司法機制中最具權威,也是最具政治敏感度的單位。因此,大法官的學養操守實在關乎人權之保護與民主法治之落實。歷任大法官率能堅守法理,衡平論事。受到法學界與社會好評。
然而目下大法官會議之制度並非毫無瑕疵。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雖規定大法官之任期,每屆為九年。多年來,大法官年屆六十五便循例不再連任,已略成慣習。以一般人事行政之觀點,可能視所當然;但以法律倫理學之角度言,恐怕尚有斟酌餘地。大法官適任之年齡過輕,勢必在卸任之後尚有出路安排之考慮。一但有此顧慮,就當事者而言,在行使職權之時難免瞻前顧後。由於解釋之內容經常涉及政治現實,有所牽掛之結果,唯恐折損了正義。法官久任,已是舉世共認的鐵則。亦有一些大法官任滿之後,仍然回任司法官甚或律師,對大法官之威信而言,絕非好事。
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款之規定,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或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亦為出任大法官條件之一。何謂有特殊貢獻?何謂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均係不確定內涵,常淪為職務酬庸或利益交換之籌碼。依此類出身之大法官如何脫出先前之政治糾葛或意識形態,而能依法論法,實在令人關注。
面對多變的政治情勢與日益高張的法治意識,大法官會議之功能與地位日益受到社會重視。我們寄望大法官釋憲功能進一步提升,更寄望在大法官會議制度之建立能更晉一程。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世新大學法學院院長)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釋憲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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