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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政治獻金與受賄

收受賄賂是國人最為痛恨的犯行。民間小說中包青天更以狗頭鍘來對付貪官汙吏。
現行法律對於受賄有明確的規定。刑法第121條受賄罪,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22條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嚴格訂定,第4條「藉勢或藉端勒索或強募財物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5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6條「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來因太平洋集團章民強父子及東帝世集團陳由豪向政府高官或其家人捐獻巨額「政治獻金」,喧騰社會。奇怪的是媒體報導與評論,都在談獻金,而避言「賄賂」二字。儼然「政治獻金」為法律所許可。然遍查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政治獻金」一詞,更不許以獻金一詞規避「賄賂」之刑責。若有賄賂之實,當負刑責;若無犯罪事實,亦應還人以清白。固然大選在即,但是在司法獨立的大纛之下,檢察單位對此所謂之「政治獻金」能不及時展開必要的偵查嗎?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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