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日昨成立,正式開始運作施行「法律扶助法」。對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每月可處分收入、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將由基金會出錢,提供一般平民法律諮詢、調解和解、訴訟代理。
司法絕對是專家的工作。民眾固不可因不知法律而不受處罰,法律更不必艱澀到只有專家才懂。但是近年因司法改革而修正之訴訟制度,如刑事之交互詰問,與民事之集中審理,在欠缺適切的律師制度配合下,貿然執行,確實令人憂心。真正要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保護,則必須依賴對法律有全面認識的律師來擔任辯護或代理訴訟。律師代理與辯護原本是國民的基本權利。然而以往在國民經濟條件限制下,採取任意委任的不得已做法。確已扭曲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的原意。
刑事案件若被檢察官任意起訴,即使在日後訴訟過程中,被告得以還其清白,然而身心之煎熬與律師費之支出,卻已無從補救。經常有人雖然被判無罪,但已傾家蕩產,萬劫不復,與受刑之宣告所差無幾。確定被告無罪後,律師費用應由政府負擔;自訴案件被告之律師費用應由敗訴之自訴人負擔。同理,民事訴訟敗訴之一方亦應負擔對方之律師費用。敗訴一方除了向法院繳納裁判費外,律師費用也必須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政府以「法律扶助法」作為崇尚人權的象徵,以法律扶助來解決當事人無力自任訴訟的問題。「法律扶助法」立法意旨固言良善,但是為德不卒,未若規定由敗訴之一方負擔他方律師費用較具效益。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律系教授)(刊聯晚93/7/1)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法律扶助為德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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