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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腳鐐與囚衣

報載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6日以林內焚化爐弊案出庭應訊,因他案確定正在服刑中之張榮味以受刑人身分穿著囚衣出庭應訊。
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內政部去年八月統一製發黑色頭套用以遮蔽面目以保障嫌疑人,不過實施四個多月後,內政部長余政憲又宣布,從今年起廢棄此一制度。在此同時,又見新瑞都案被收押的蘇惠珍希望不穿看守所的囚衣出庭,遭到拒絕!看守所指出,所方收容人每次應訊時穿有編號的夾克,便於辨識,這個作法已行之有年。

羈押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被告得自備衣類」。為何羈押中被告在庭要穿著囚衣,夏季甚至僅著汗衫,無非為了管理上的方便,但是可以容許管理的方便而犧牲人權嗎?羈押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八款尚規定「解送被告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並依解送辦法之規定。」司法機關竟可以違反法令明文規定,漠視人權至此。


監獄行刑法 第45條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5條 受刑人之衣被鞋襪應用國產物品,並合於季節及保健之需要,其衣服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統一訂定之。在處遇上有必要者,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衣被。
受刑人之衣被,應適時洗濯曝晒。


目前,男性嫌疑人或被告更幾乎全被看守所剃成號稱「簡樸適度」髮型之光頭。歐美法庭常以希臘手執天平矇目的正義女神作為司法的象徵。其矇目的意義便在強調不能以嫌疑人之外表來判斷曲直。試想一個身著囚服足繫拖鞋,光個腦袋的被告,恁你有千個委屈也看似罪犯。因此,允許嫌疑人及被告有權正常衣著,是實踐公平客觀審判的必要條件。無罪推定乃是刑事審理的基本假定。在法院確定判決前,犯罪嫌疑人是不受不利的推定的,至少在法庭中面對法官時,享有如此的假定。

司法院正戮力從事司法改革,除了重新建構審判層級與加強交互詰問集中審理等訴訟制度外,能由司法實務的改進,落實民進黨宣稱的人權立國嗎?(作者李復甸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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