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訴願會認定民進黨追討黨產公投提案符合規定,訴願會決定書已送達中選會,中選會將將可展開第二階段連署。日昨,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昨晚以表決方式認定結果,認定民進黨主席領游錫堃銜提出的追討不當黨產公投案不合規定,行政院應予駁回。行政院底下兩個機關作成南轅北轍兩個決定,實屬首見。
細看訴願的決定,其中問題甚多。首先,公投訴願之提案訴願人為游錫堃,卻由民進黨中央委員會發函提出,有當事人不適格之不法。其二、總統於十月五日任命公審會委員,各委員於十月十一日以後才收受任命令,十月十三日臨時會議產生主任委員機構成立。訴願決定卻以十月四日起算應作成決定的始日,其判斷有嚴重之不當。其三、訴願決定以公投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卻跳過公審會之職權,逕自作成「訴願人公民投票提案認定合於規定」實體之判斷,明顯違背法令。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以前所未有的效率,配合政治操作火速處理訴願,違法不當作成判斷,令人失望。
行政院訴願會委員由行政院長任命,為行政院之幕僚機關;公審會委員由總統任命,為獨立機關,至為明顯。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審議委員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第三項規定「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因此,公投審議委員會獨立合議作成結論,函送行政院後,蘇貞昌院長並無斟酌餘地,依法應立即發文駁回游錫堃公投之提案,已無疑義。
(本文作者李復甸為文大法研所教授、公投審議委員)
(本文載於中時 95/11/26)
2007年2月7日 星期三
妄誕的訴願決定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