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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觸集撲浪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

二十世紀最偉大的法學家,曾任我國司法改革專家顧問的龐德(1870-1964)說過一句名言:「法律必須恆定,但不能永不進步。」(Law must be stable, yet it can not stand still.)我國更說「法與時轉則治,制與事宜則有功。」司法威信敗壞至今,尋求革故鼎新之道,已迫在眉睫。然而,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司法改革不需要花俏與喝采。司法改革更沒有英雄。司法改革有賴於遠見與法學知識。司法改革更有賴於持久力行。有感於近來為求改革,呈現各種訴求,深恐激情湧現軼沒了的改革方向,幾句在喉之鯁,記述於後僅供指教:

一、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考訓合一,並不可行
中國之社會最重人情,目前司法威信之不能建立有兩大部可忽視的原因,一為司法風紀敗壞;一為官官相護。此兩者皆和法官與檢察官同榜出身,同所受訓有關。年輕學子偶有律師法官雙榜者,都願先認法官,理由是與法界有了交情才好退下來當律師。現今之被告多感覺只要被起訴,極少判無罪,只因法官同學不好不給檢察官同學面子。這兩種似是而非的說法,證明了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考訓合一,絕不可行。至少一同受訓是絕對不妥的。我們不能因日本如此,我們便可如此。司法官訓練應歸司法院督導辦理,而不宜隸屬行政院系統之法務部。檢察官訓練應歸法務部,而不宜歸司法院督導辦理。律師之訓練應由律師公會自治。各類訓練並應加強法律倫理及法理學等基礎科目。

二、參審、陪審,變動過大,謹慎從事
戒嚴初期社會上之政治反對團體因對司法立場之不確定,而有陪審之議。事實上,陪審早為各國司法制度所漸次摒棄,美國約僅三分之一左右的刑事案件採納陪審,而民事案件採用陪審之機率更微。又陪審之設牽連訴訟法範圍太大,故而又有參審制之研議。
參審之設事實上並不比陪審簡單。首先,必須為設參審而修憲。我國憲法八十條明文規定由法官獨立審判,若增加平民參審必須給予憲法上依據。其次,平民參審必須改變證據法則。目前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是為職業法官而設,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較為寬泛,若由平民參審則必對證據能力作詳細而嚴格之訂定,否則對當事人之權益將發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參審由平民參加,故而不可能要求平民法官長期牽涉審判,故而集中審理勢在必行。要有集中審理,必須有預審制度。因此,改變依然不小。若以專家參審彌補法官專業智能不足是可取的。但以現今之仲裁制度觀,許多專業人員參與仲裁,卻不能分辨仲裁人與代理人之分際,經常越廚代庖,造成仲裁不能客觀公正。因此,專家參審必須小心定義何者為專家。司法人員任用條例第九條已對法官之任用資格作了詳細規定,對律師及在公私立大學任教者都有出任法官之資格。不如將原條文中,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條件放寬。所有合於法官候選條件之人均有資格出任個案法官(ad hoc judge)。如此,既可找到專精各類法律之專家參審,避免非法律出身專門職業人員參審之困擾,又可必免修憲之爭議,似可加以考慮。

三、司法人員在職進修,刻不容緩
司法人員工作壓力之重,為社會所公認。一名法官每月結案總在一百件上下。既使認真辦案尚嫌時間不夠,遑論在職進修。然而社會變遷之速,法學理論進展之快,若不能隨時充實精進,當對裁判之品質有絕對之影響。
現有之大學設有法律研究所及相關之研究所甚多,應鼓勵在職法官充分利用學校資源進行深造。法院應配合協助調職,並應給予便利減少分案。就短期言,可能因法官之進修而減少了辦案人力。但從長遠觀,人力投資的成果常不是數字所能顯示的,無論對辦案品質的提升,與社會對法律信賴程度之增加,都是無比珍貴的。
法學界目前已有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國際私法研究會、民法研究會等組織,紛紛籌辦之中,均由各大學擔任該項課程之教授組成。此類之討論極具價值,從事司法實務者亦應加入此類組織,俾使學校的法(Law of University)及法院的法(Law of the Court)能多所交流。當必有益法院判決品質之提升。

四、法官助理,應立即增設
法官分案既多,自然無法細心將案件仔細審理。解決的辦法不在於繼續增加法官員額,而在大量增加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之設非但解決法官工作壓力過重之問題,同時也在培訓一批新進之年青法官。讓擔任法官助理成為法律系畢業生第一份榮耀的工作,將是增加司法官閱歷的重要方法。考察英美歐日諸國莫不如是。

五、交叉詰問制應與律師訴訟主義並行
最近各界之建言中對審理程序中,採取交叉詰問以當事人進行主義實施,似已迨無爭議。但在目前刑事訴訟法尚未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條法院為發見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叉詰問制便無從落實。
就建立法官中立之角度觀,採取交叉詰問以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並無不妥,但與律師強制代理制並行。我國訴訟法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態度。立法之原意在顧慮當事人之經濟條件,是否足有選任律師之能力。在當事人不願選任辯護人,或沒有經濟條件選任辯護人時,仍任由當事人自行參與審判之進行。不會因為沒有經濟條件選任辯護人,而喪失了訴訟的權力。事實上,只要熟知司法實務之人莫不明瞭,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沒有律師代為處理,將因未受專業訓練而處於不利狀態。我國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的制度,名為便民,實為罔民。採行律師訴訟主義強制律師參與訴訟,是司法革新的第一步。
律師代理與辯護原本是國民的基本權利。然而在國民經濟條件限制下,採取任意委任不得已的做法。此一做法確已扭曲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的原意。回歸制度原貌採行律師訴訟主義,是法學界無可推卸的責任。
司法絕對是專家的工作。民眾固不可因不知法律而不受處罰,法律更不必艱澀到只有專家才懂。但是真正要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保護,則必須依賴對法律有全面認識的律師來擔任辯護或代理訴訟。容許平民自任訴訟,名義上是「便民」,實際上是「欺民」。

六、律師之紀律應嚴格察糾
目前,律師因專長不同、出身各異、品類不齊。包攬詞訟者有之,不當執業者(malpractice)有之,有以營業員爭攬客戶者,有刊發廣告信者,甚至兼營司法黃牛者亦皆有之。律師之紀律應嚴格察糾,乃無爭議。但是,國內太重人情,律師公會幾乎無法執行紀律之察糾。此一環節不解,則司法改革之路途遙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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