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革新的核心應在於法庭內的活動。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至今,除了賜被告一個凳子,可以坐著回答,對被告的稱呼加了先生小姐之外,司法改革進展有限。
羈押中被告,為了管理上的方便,在庭僅穿著囚衣,夏季甚至僅著汗衫短褲,公然違反羈押法21條「被告得自備衣類」之明文規定。男性嫌疑人或被告更幾乎全被看守所剃成號稱「簡樸適度」之光頭。全然不顧解送被告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之規定。目前重大案件的被告尤其是一審被判死刑的案件,被告幾乎都是紮腳鐐出庭,違反刑訟法282條「不得拘束身體」之明文規定,但庭訊筆錄例稿照記「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法院筆錄居然偽造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實在令人驚詫。訴訟法改採「交互詰問」與「適時提出主義」後,卻對辯護及代理制度不作修訂,任由沒有律師協助之當事人自生自滅。法庭之中,筆錄速度完全跟不上庭訊速度,以致任由被告字斟句酌地回答,法庭直接審理與發現真實,已不具實質意義。
司法高層努力於實行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卻不理睬法官之反彈與遂行的困難。對攸關審判品質之司法官進修與休假,更不見制度之建樹。
今天是司法節,司法院舉辦「百年司法」活動,將日據時代加上光復後之法制連為百年。在兩件選舉官司與釋字585號解釋招人物議之同時,司法院又迫不及待地跳入「去中國化」的泥塘。司法「百年」之後,民眾的不平與冤屈,將如何申訴?
【2005-01-11/聯合晚報/2版/話題新聞】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司法‘百年’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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